8月12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政策原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其中,交通運輸部取消12個罰款事項,調整19個罰款事項,當中與貨運行業相關的有:
1.對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取消。
2.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取消。
3.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的罰款,取消。
4.對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的罰款,取消。
5.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6.對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起罰數額。
7.對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側未標明國際識別標志行為的付款,下調罰款數額。
8.對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行為的付款,下調罰款數額。
9.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等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10.對非法轉讓、出租國際道路運輸國際識別標志燈業務證件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數額。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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